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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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英文名:the period of medical care),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994年7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9条正式规定了“医疗期”这一法律术语。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概念、期限、计算、待遇、医疗期满前后劳动关系处理等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1995年5月,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医疗期的计算以及特殊病种的医疗期延长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1995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待遇以及待遇承担主体。

法定医疗期,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起算。其长度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医疗期为可累计计算的期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的待遇全国统一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在当地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直接适用本标准。如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致死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向劳动者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名词定义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为法定医疗期。在法定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等可以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在法定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特殊解除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预告解除、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应续延至医疗期届满止。医疗期制度是劳动关系社会法属性的突出体现。

制度演变

中国企业职工医疗期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此阶段的法规已经包含现代医疗期制度的部分要素内容,但没有提出“医疗期”这一法律术语。1953年1月原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实施细则》)第16条至第18条则进一步根据工人与职员在本企业工龄给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1992年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企业定期家访,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还要求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摸底,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普查鉴定。

1994年7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9条正式规定了“医疗期”这一法律术语。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概念、期限、计算、待遇、医疗期满前后劳动关系处理等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同年同月原劳动部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对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5月,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医疗期的计算以及特殊病种的医疗期延长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1995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待遇以及待遇承担主体。

期限计算

一般期限

医疗期期限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具体为:

需注意,上述期限是国家层面规定的最低期限,各地方可结合国家规定制定医疗期期限,各用人单位也可在国家标准之上规定医疗期期限。存在地方及用人单位特殊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例如,上海市地区在《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对医疗期期限特殊规定为: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特殊期限

医疗期特殊期限是指对患有特殊的、难以治疗的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劳动者,前述的一般医疗期期限应被延长至24个月而不论其具体工作年限。超过24个月,劳动者仍不能痊愈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医疗期。用人单位作出延长决定的应当予以履行。

计算方法

据劳动部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1995年《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法定医疗期作为一个期间,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起算。其长度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3~24个月,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为可累计计算的期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待遇标准

正常待遇标准

医疗期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时,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支付的一笔补助费用。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而不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即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若决定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注意事项

(1)劳动者申请病假的,用人单位有权核实其真实性,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有医生签字和医院盖章),必要时用人单位还可以指派人员与劳动者一同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内部应对劳动者休病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备档待查,对休完假且可以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予以提示要求返岗,不返岗的可按照旷工处理。

(3)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依然无法从事工作或经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劳动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不具备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费。

(4)一般情况下,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违法、违纪符合法律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件的,一样可以解除。

(5)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可以享受多次医疗期。医疗期并不是员工可休假天数,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劳动者医疗期内痊愈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应当重新计算。

(6)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非劳动者已结束治疗,否则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但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并不计入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

(7)针对医疗期届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注意催告返岗程序的完备及留存相关证据的规定:首先,对于医疗期届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以邮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服务(EMS)、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返岗通知书,提前通知劳动者医疗期届满时间,要求其返岗从事原工作,并留存相应证据。其次,劳动者收到文书但未按期返岗而继续提交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并以同样方式将工作及上班日期通知劳动者。为了突出合理性,该工作在强度和技术要求上应低于原岗位。最后,劳动者接到通知后依然未返岗而继续提交病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劳动者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导致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拒绝或无法鉴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于医疗期限届满后提起,自提起劳动能力鉴定开始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六十日左右。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是否应当支付病假待遇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从法理角度分析,劳动者是否享有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待遇应视情况而定:

第一,该期间内劳动者继续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的,建议按照劳动者正常休病假对待;

第二,该期间内劳动者未提交病假证明的,建议用人单位先继续支付病假待遇至鉴定结果出具之日;鉴定结果为不具有从事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关系及退休手续,之前支付的病假待遇不建议向员工追讨;鉴定结果为具有从事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应要求其返岗,医疗期满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前的时间可视为“无薪事假”,已经支付的额外病假待遇可在劳动者后续工资中扣除。

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劳部〔1994〕47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A公司至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某9个月的病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

对于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义齿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该判决说明:

(1)工伤补偿/赔偿应在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进行;在此之前签订协议,均为对未来不确定性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对赌,因此,风险极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更是如此,故非常不建议事前签订。

(2)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涉及代理行为,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3)用人单位员工因为与用人单位具有利害关系,故作为证人证言,效力极其低下,一般不会得到采信。但如果员工为员工作证,鉴于相互间并无利害关系,故证明力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4)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受伤职工签订协议的方式来规避工伤责任[(2018)京02行终891号]。

案件说明:重庆二审法院——工伤私了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75%,一律无效。

案例二

1、2014年1月,胡某入职房县某某公司,任职工程部主管,工作至2019年5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胡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每月仅支付社保补助金100元。2019年5月14日,胡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以快递方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员工诉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员工主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公司主张:

(1)公司确实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系胡某主动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以社保补助的形式每月发放给胡某。

(2)胡某申请并同意不缴纳社保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起诉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不予支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胡某自2014年1月入职公司至2019年5月离开,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胡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公司向胡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3711元。

该判决说明:员工要求单位不缴社保,后又以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

(1)有的省直辖市法院,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有约不缴无效,且有损社保基金益,支持职工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北京、湖北)。

(2)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协议》或职工签署《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等,都将导致用人单位重大法律风险及重大经济损失。

(3)用人单位以社保补助的形式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给到员工,以此替代社保。这是无效行为,因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应以法定形式专户缴存方为有效。

案例三

王某2008年1月9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00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月8日,王某因患病,持医院诊断证明书面告知A公司,自己需住院治疗,且要求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在王某医疗期内,公司未支付病假工资。

2018年10月8日,王某医疗期满后返岗,要求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病假工资,A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把原劳动合同中的每月5000元工资降为4000元,王某对此不同意,劳动合同终止。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 A公司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月9日终止,拒绝支付9个月的病假工资;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也没有将这9个月的医疗期算入王某工作年限。

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本应在2018年1月9日期满,但其患病请假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他要求享受9个月的医疗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间应当续延到2018年10月8日,即9个月的医疗期也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王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0年9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A公司至少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王某9个月的病假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A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把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5000元工资降为4000元,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A公司应当按照王某10年9个月的工作年限计算,支付王某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根据A公司的违法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参考资料 >

关于医疗期的这些问题,市人社局为你解答.上海市人民政府.2026-01-04

..2026-01-0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12-16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6-01-04

医疗期能否计入工作年限?.今日头条.2026-01-04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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